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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征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4〕1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深化协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4〕12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27号)要求,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经验做法和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特面向我市各有关单位征集一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例征集范围及要求

  自2021年以来,我市各有关单位受理并调解成功(已结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例。案例要真实准确、示范性强,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维权难、时间长、成本高等突出性问题,在专业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具体要求如下:

  1.典型性。案例客观真实,调解技巧运用得当,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2.规范性。遵循规范的调解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对调解工作的要求;

  3.可公开。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二、案例报送方式

  请填写附件《深圳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报送表》,并于2024年8月9日前将《深圳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报送表》WORD版及PDF版(PDF版请加盖公章。如超过2页,请加盖骑缝章)发送至以下邮箱:12330@mail.amr.sz.gov.cn。


  三、案例评定和结果运用

  我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报送的案例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取典型案例发布,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带动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报送表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8日

  (联系人:李女士、吴女士,联系电话:0755-86709879、0755-86268069)

发布时间 : 2024-07-12

重磅发布 | 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9日


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制造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造业产业发展与平台建设、投资促进与企业发展、要素配置、服务保障等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改革引领、开放融合、创新驱动、区域协调的原则,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集群化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


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统筹优化制造业布局,推进珠三角地区与港澳、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与粤港澳大湾区、本省与国内国际重点区域的协同联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遗产、工业博物馆、工业展览馆、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等工业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参与工业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工业文化宣传推广。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制造业公益宣传,营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舆论氛围。


第七条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制造业领域,加强技术改造与创新。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制造业相关的政策咨询、协同创新、产业分析、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二章 产业发展与平台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巩固提升战略性支柱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学谋划未来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升级,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鼓励和引导制造业企业围绕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环节,建设共享工厂,满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增强本省制造业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和关键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推动软硬件同步突破,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加快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推广应用。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能源和原材料保供稳价长效机制,提升战略性能源资源供应保障能力。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决策机制,优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构筑重点产业技术专利池,引导制造业企业储备布局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和标准必要专利。


第十条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制造业发展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升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优化区域功能布局,促进制造业优势互补、紧密协作、联动发展。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光纤网络建设,统筹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提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和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联合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和数字产品、服务,指导制造业企业实施网络和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和数据安全保护能力,推动制造业企业和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建设绿色低碳工业园区。


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和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支持制造业企业使用新能源,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能制造,培育推广智能化生产方式,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


鼓励制造业企业研发、应用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提升生产过程智能化水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现代金融、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交易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支持服务型制造等新型产业形态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工业设计平台载体,推动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


加快建设与产业布局相匹配、产业体系相融合、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服务体系,推动生产性法律服务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大型产业集聚区和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建立健全对口帮扶协作机制,在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园区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共建等方面加大建设和支持力度;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工业园区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优化制造业区域发展布局。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等制造业发展载体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业园区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工业园区在要素供给、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发展等方面提供支持,引导制造业企业集中进入园区发展,加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产城融合和园区特色化、绿色化发展。


支持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之间利用各自比较优势,创新跨区域产业合作模式,推动工业园区合作共建、共担成本、共享利润。


第十七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制造业企业开放共享,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制造业企业开展合作研发。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中试验证平台等新型制造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研发攻关、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工程,促进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技术创新基地和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


第三章  投资促进与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制造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善制造业重点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鼓励和引导制造业企业开展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改造。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通过增资扩产、软硬件一体化改造等手段提升竞争力。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制造业招商引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建立专门招商队伍或者委托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的机构,实施产业链精准招商。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全产业、可视化、智慧化的招商引资对接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招商引资对接平台,及时发布并更新招商引资政策以及园区、土地、项目等信息,实现招商引资数字化。


第二十一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制造业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支持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制造业企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大型企业、链主企业的牵头引领作用,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同合作,通过项目投资、技术对接等方式,促进制造业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强化制造业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其设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支持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创新。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制造业发展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示范应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重点领域产业基础质量攻关,提升关键环节、关键领域质量管控水平。


支持制造业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强化质量设计和过程控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首席质量官制度。


支持制造业企业主导或者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鼓励制造业企业和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满足市场需要、适应技术发展方向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合区域和产业特点的品牌培育机制。


支持制造业企业强化品牌设计与运营,实施以产品和服务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扩大开放空间,深化开放领域,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制造业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第四章 要素配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要素市场制度,加快数据等新型要素市场培育,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造业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用好资金,保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招商引资、文化推广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支持制造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模式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产业发展、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制造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一)利用风险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制造业贷款投放比重,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加大首次贷款、普惠小微贷款、绿色贷款、融资租赁等支持力度;


(二)鼓励发展产业链与供应链金融模式,促进产业链与供应链内信用资源流转,支持制造业企业资金融通需求;


(三)加大制造业领域的债券融资服务力度,增强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等对制造业发展的支持;


(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专业评估市场,支持制造业企业以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等资产融资;


(五)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保险资金支持、融资增信、风险保障等金融服务;


(六)建立与交易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联动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上市、挂牌、发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制造业发展需求,保障制造业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由省统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明确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占本地区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最低比例,以及工业用地面积占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的最低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统筹、科学规划、规范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工业用地集中成片改造开发,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推进旧工业区、旧厂房改造时,应当严格管控工业用地用途变更。


第三十三条 支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


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分割。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制造业项目合理用能需求,采取减少供应层级等措施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健全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各类制造业企业平等参与要素资源配置,依法保护企业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对制造业企业利益、权利义务、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应当事先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当合理设置适应调整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建立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代表定期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并依法帮助其解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制造业重点项目联系服务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推动制造业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能评环评、市政公用服务连接等全流程一次性办理,降低制造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优惠政策免于申报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制造业企业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简化申报手续,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制造业企业推送惠企、纾困帮扶等政策,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决策支持体系,完善制造强省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运行机制。


支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型智库建设,为制造业发展的相关规划、技术创新、平台与项目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制造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集聚战略科学家,加强一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家的培训。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组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建设高水平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现代产业学院,完善项目制、学徒制、工学交替等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称评审。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制造业信息平台,实现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行业数据互通。


第四十二条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广东工信 发布时间 : 2024-01-22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2年产业类社会组织获评等级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社会组织: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我局现开展产业类社会组织获评等级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相关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对首次获评民政部门3A、4A、5A等级的产业类社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等级晋升的,给予差额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宝安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服务于宝安产业发展的产业类社会组织(限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地方性商会除外),业务类型属于工商服务业。

  (二)在宝安区开展实际运营活动。

  (三)经民政部门考核评定为3A、4A、5A等级的产业类社会组织。


  三、申报方式

  本次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主体在申报期限内登录宝安区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搜索申报项目“产业类社会组织获评等级奖励”,根据要求在线填报相关材料。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四、申报时限

  预申报时间:2022年7月25日一7月29日。

  正式申报时间:2022年8月1日一8月10日。


  五、注意事项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六、咨询方式

  业务咨询:27665338;27849432;

  技术咨询:登录宝安区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首页点击咨询人工客服。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25日 

发布时间 : 2022-07-26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2年产业类社会组织获评等级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社会组织: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我局现开展产业类社会组织获评等级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相关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对首次获评民政部门3A、4A、5A等级的产业类社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等级晋升的,给予差额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宝安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服务于宝安产业发展的产业类社会组织(限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地方性商会除外),业务类型属于工商服务业。

  (二)在宝安区开展实际运营活动。

  (三)经民政部门考核评定为3A、4A、5A等级的产业类社会组织。

  三、申报方式

  本次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主体在申报期限内登录宝安区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搜索申报项目“产业类社会组织获评等级奖励”,根据要求在线填报相关材料。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四、申报时限

  预申报时间:2022年7月25日一7月29日。

  正式申报时间:2022年8月1日一8月10日。

  五、注意事项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六、咨询方式

  业务咨询:27665338;27849432;

  技术咨询:登录宝安区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首页点击咨询人工客服。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7月25日 


来源 :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 : 2022-07-26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七次党代会决策部署,衔接落实国家、省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长期规划,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积极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基础

近年来,深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制造强市建设,持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深圳规上工业总产值连续三年位居全国城市首位,新一代信息通信等4个集群入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新型显示器件等3个集群入选首批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但是制造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存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还需进一步优化,发展后劲仍需进一步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

“十四五”是深圳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第一阶段发展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把握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提升现代产业体系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立足深圳实际,紧密围绕服务制造强国、制造强省建设,发展以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对于稳住深圳制造业基本盘,保持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基本稳定,增强实体经济发展后劲,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意义重大。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效应,坚持制造业立市之本,把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实体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破解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为核心,大力发展先进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培育若干具有世界级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先机,提升现代产业体系竞争力,打造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源,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紧密结合,加强产业发展顶层设计,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效投资,不断激发产业发展潜力和市场主体活力。

坚持自立自强、创新引领。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强化原始创新和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强前沿技术研发,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构建自主安全、多元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

坚持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深刻认识现代产业发展规律,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优势传统产业深度融合,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联动,促进生产端、消费端有机衔接,以点带面锻长板、补短板,实现产业梯次发展和整体跃升。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发挥各区比较优势,统筹优化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土空间布局,“一群一策”推动产业集群建设,构建各具特色、错位发展、功能协同、优势互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格局。

(三)发展目标

202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超过1.5万亿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培育一批具有产业生态主导力的优质龙头企业,推动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突破,打造一批现代化先进制造业园区和世界级“灯塔工厂”,形成一批引领型新兴产业集群,网络与通信、软件与信息服务、智能终端、超高清视频显示、新能源、海洋产业等增加值千亿级产业集群发展优势更加凸显,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传感器、工业母机等产业短板加快补齐,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数字创意、现代时尚等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合成生物、区块链等未来产业逐步发展成为新增长点。

三、发展重点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

1.网络与通信产业集群。推动固网通信、移动通信和卫星通信协同发展,加强网络通信芯片、关键元器件与模组等技术攻关,建设国家5G中高频器件创新中心、未来网络试验设施等重大创新载体,启动前沿技术储备,加强行业标准研制,支持南山、宝安、龙岗、龙华等区建设集聚区,打造全球网络与通信产业创新发展高地和“双千兆”、全光网标杆城市。

2.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加快完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等产业链,开展EDA工具软件、半导体材料、高端芯片和专用芯片设计技术攻关,推进12英寸芯片生产线、第三代半导体等重点项目建设,支持福田、南山、宝安、龙岗、龙华、坪山等区建设集聚区,打造全国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地、人才汇聚地、创新策源地。

3.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推动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终端制造和应用等领域协同发展,着力突破4K/8K视频采集器件与设备、显示面板工艺与技术、核心基础材料等关键共性技术,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依托南山、宝安、龙岗、光明等区打造全链条产业创新区和全场景“AI+5G+8K”应用示范先行区,努力建设全球领先的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

4.智能终端产业集群。围绕智能手机、个人电脑、VR/AR、智能可穿戴设备、智能车机、智能家电等智能终端产品,打造从关键核心元器件到高端整机品牌的完整产业链,加快应用软件、核心器件等关键技术突破,推动智能终端产业向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龙华、坪山等区集聚发展,打造全球手机及新型智能终端产业高地。

5.智能传感器产业集群。聚焦智能传感器设计、制造、封测、装备材料等环节,加快新型传感器材料、CMOS-MEMS集成技术、先进封装工艺等核心技术攻关,建设MEMS中试线、MEMS传感器产业基地,丰富智能传感器在消费电子、汽车电子、智慧城市等领域应用场景,支持南山、龙华、光明等区建设集聚区,打造全要素完备的智能传感器产业集群。

6.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集群。推动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套件、低代码开发平台等关键性基础软件和CAD、CAE、BIM、CIM等工具软件实现源头创新,加大基础共性标准、应用示范标准研制及推广力度,实施开源生态孵化工程,推进软件技术在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依托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等区建设集聚区,打造具有竞争力的软件名城。

7.数字创意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装备、影视制作、动漫游戏等细分产业,塑造一批优质数字内容原创作品和IP,高标准建成一批数字创意孵化和服务平台,加快数字创意与文化旅游产品以及教育等公共服务融合融通,支持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宝安、龙岗等区建设数字创意产业集群,构建“一核、一廊、多中心”的数字创意产业布局,打造全国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发展标杆。

8.现代时尚产业集群。推动服装、家具、黄金珠宝、钟表等优势传统产业时尚化、品牌化升级,加强服装功能面料、家具智能芯片、钟表机心等技术攻关,建设时尚产业互联网平台和珠宝玉石综合贸易平台,培育若干国际知名展会,支持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华等区,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建设集聚区,打造新兴时尚产业高地、国际时尚消费中心城市、国际会展之都。

9.工业母机产业集群。聚焦数控机床、锂电池制造装备、半导体制造装备、显示面板制造装备等重点领域,突破主轴、丝杠导轨等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加强装备数字化技术攻关,建设新型显示技术智能装备总部基地、集成电路检测装备研发及生产基地等重点项目,支持宝安、龙华等区建设集聚区,增强工业母机对先进制造业的基础支撑能力。

10.智能机器人产业集群。重点发展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无人机(船)等领域,突破减速器、控制器、伺服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和集成应用技术,扩展智能机器人在电子信息制造、汽车、航空航天等高端制造应用场景,依托福田、南山、宝安、深汕等区及前海建设集聚区,打造智能机器人产业技术创新、高端制造、集成应用示范区。

11.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群。重点发展高功率超快激光器与装备、增材制造装备与系统等行业,提高特种光纤、高功率光栅、高功率激光芯片、高性能激光器等上游材料和器件国产化率,开展专用特色装备技术攻关,建设光电光纤激光总部及研发中心等重点项目,支持宝安、龙华、坪山等区及前海建设集聚区,巩固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竞争优势。

12.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围绕工业自动化测控仪器与系统、信息计测与电测仪器、科学测试分析仪器等领域,提高探测器、传感器、高端示波器、频谱分析仪等关键零部件和产品创新能力,建设深圳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技术创新研究院、先进测试与高端仪器研究平台等重大创新载体,支持南山、宝安、龙华、光明等区建设集聚区,提高精密仪器制造国产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水平。

13.新能源产业集群。重点发展智能电网、分布式光伏、氢能、海上风电等细分产业,加强高效燃气轮机、高能量密度储能、燃料电池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虚拟电厂落地,加快综合能源补给设施建设,依托龙华、龙岗等区推进数字能源融合发展示范区、国际低碳城和求雨岭氢能产业园等建设,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智慧创新的现代能源体系。

14.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提升监测预警技术装备、应急处置救援技术装备、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先进环保装备等行业发展水平,加强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安全节能环保服务业,健全安全应急物资生产保供体系和绿色生产消费体系,支持罗湖、宝安、龙岗、龙华、光明、深汕等区建设集聚区,为建设韧性城市提供坚实保障。

15.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重点发展智能感知系统、车载计算平台、车用无线通信、云服务终端、动力电池、电机电控、快速充电设施等细分领域,突破感知设备、线控底盘、智能驾驶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建设智能网联交通测试示范平台、深汕汽车工业园等重点项目,依托南山、坪山、深汕等区建设集聚区,引领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16.新材料产业集群。推动新材料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高分子材料、绿色建筑材料、前沿新材料等,推进高端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超高模量透明聚酰亚胺薄膜工程化项目建设,支持罗湖、宝安、龙岗、光明、深汕等区建设集聚区,建成新材料创新中心和技术转化中心。

17.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发展新型医学影像、生命监测与生命支持、高端植介入产品等细分领域,突破高端影像系统、手术机器人、新型体外诊断设备、高通量基因测序仪等重大装备、关键零部件,充分发挥国家高性能医疗器械创新中心作用,支持南山、龙华、坪山、光明等区建设集聚区,推动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18.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支持化学创新药、全新剂型及高端制剂、现代中药、先进制药设备以及数字化医疗等领域发展,推动新型基因治疗载体研发、工程细胞构建、抗体工程优化、人工智能辅助药物设计等瓶颈技术突破,加快宝龙生物药创新发展先导区、坪山生物医药产业加速器园区等项目建设,支持坪山、南山、福田、龙岗、光明和大鹏等区创建产业集聚区,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成为产业发展新亮点。

19.大健康产业集群。重点发展精准医疗、康复养老、现代农产品、医疗美容、化妆品等行业,扩大健康产品高质量供给,加强再生医美材料、康复器具、种质资源与基因发掘、精准药物开发等技术攻关,建设精准营养研发与应用平台、健康设备计量测试平台等创新平台,支持罗湖、盐田、宝安、坪山、大鹏等区建设集聚区,促进大健康产业创新发展。

20.海洋产业集群。巩固提升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能源与矿产业、海洋渔业等产业优势,培育壮大海洋工程和装备业、海洋电子信息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推进国际海洋开发银行、深圳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海洋新城、蛇口国际海洋城等重大项目建设,以深圳西部海岸—东部海岸—深汕合作区为主轴,构建“一轴贯通、多区联动”海洋产业区域协同格局,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

(二)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1.合成生物。重点发展合成生物底层技术、定量合成生物技术、生物创制等领域,加快突破人工噬菌体、人工肿瘤治疗等创制关键技术,推进合成生物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合成生物学研发基地与产业创新中心。

2.区块链。重点发展底层平台技术、区块链+金融、区块链+智能制造、区块链+供应链等领域,推动在技术框架、测评体系、应用规范、跨链互操作等领域形成一批技术标准和规范,打造区块链创新引领区。

3.细胞与基因。重点发展细胞技术、基因技术、细胞与基因治疗技术、生物育种技术等领域,完善细胞和基因药品审批机制、监管体系、临床试验激励机制、应用推广机制,加快建设细胞与基因产业先导区。

4.空天技术。重点发展空天信息技术、先进遥感技术、导航定位技术、空天装备制造等领域,推动航空航天材料及部件、无人机、卫星等技术创新,规划建设国内领先的空天技术产业研发与制造基地。

5.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重点发展脑图谱技术、脑诊治技术、类脑智能等领域,开展类脑算法基础理论研究与前沿技术开发,推进脑解析与脑模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抢占脑科学领域发展制高点。

6.深地深海。重点发展深地矿产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深海高端装备、深海智能感知、深海信息等领域,推进国家深海科考中心、海洋大学等重大项目建设,打造深地深海科技创新高地。

7.可见光通信与光计算。重点发展可见光通信技术、光计算技术等领域,推动建立可见光通信标准化体系,布局一批高价值专利,促进可见光通信技术与光计算技术的应用示范,培育可见光通信技术与应用创新产业集群。

8.量子信息。重点发展量子计算、量子通信、量子测量等领域,建设一流研发平台、开源平台和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在量子操作系统、量子云计算、含噪声中等规模量子处理器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量子科学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六个一”工作体系。完善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坚持一个产业集群对应一份龙头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清单、一份招商引资清单、一份重点投资项目清单、一套科技创新体系、一个政策工具包、一家战略咨询支撑机构,逐步实现“一集群、一基金、一展会、一论坛、一协会、一联盟、一团队”,做到专员负责、挂图作战,精准高效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二)完善产业空间保障体系。坚持集中连片、集约节约,突出高端先进制造,在宝安、光明、龙华、龙岗、坪山、深汕等区,规划建设总面积300平方公里左右的20个先进制造业园区,形成“启动区、拓展区、储备区”空间梯度体系,加大园区土地连片整备力度,实施区域生态环境评价,建设一批定制化厂房,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空间保障。

(三)健全市场主体培育体系。实施培育壮大市场主体“30条”,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做精”“优上市”,实施企业上市发展“星耀鹏城”计划,培育壮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打造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形成一批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隐形冠军”企业、创新领军企业、未来新兴企业。

(四)创新财政金融支持体系。积极探索多样化、专业化的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优化存量资金结构,打通市、区两级产业基金通道,强化产业专项资金与引导基金协同联动,提升基金管理团队专业化水平,实现“一产业集群、一专项基金”,建设国际风投、创投中心,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

(五)强化创新支撑体系。发挥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整体效应,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推动政产学研深度融合,前瞻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快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建设,加大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等人才培养引进力度,为产业集群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和人才支撑。

(六)构建市区联动推进体系。加强对产业集群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出台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行动计划,按照“五年规划、三年滚动、年度计划”原则,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市、区联动开展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健全统计监测体系,每半年滚动更新反映世界产业发展趋势和我市推进成效的产业报告,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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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深圳市委宣传部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数字创意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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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工业母机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10.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机器人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1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1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新能源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1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1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16.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新材料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17.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18.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生物医药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19.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大健康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20.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海洋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2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培育发展未来产业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2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大先进制造业园区空间布局规划》的通知




作者: 刘东博 钟汝芳 发布时间 : 2022-06-13

重磅!深圳培育发展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群行动计划公布

6月6日,深圳市出台《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要政策文件,提出培育发展壮大“20+8”产业集群,即发展以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前瞻布局8大未来产业。到2025年,实现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超过1.5万亿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


针对“20+8”产业集群之一的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群,文件指出:深圳将重点发展高功率超快激光器与装备、增材制造装备与系统等行业,提高特种光纤、高功率光栅、高功率激光芯片、高性能激光器等上游材料和器件国产化率,开展专用特色装备技术攻关,建设光电光纤激光总部及研发中心等重点项目,支持宝安、龙华、坪山等区及前海建设集聚区,巩固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竞争优势。


同日,深圳市工信局、深圳市发改委、深圳市科创委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培育发展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提出,到2025年,产业增加值达到140亿元,新增1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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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提出,到2025年,在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支撑软件、高端器件等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新增1家省级或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10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稳步提升。


同时,行业应用深度融合。到2025年,围绕3C电子、新能源、新型显示等优势领域,打造一批“激光+”和“3D打印+”智能制造应用示范项目。建成若干检验检测、试验验证、应用研发等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专业展会、高端论坛等行业活动的开展,形成覆盖源头创新、智能制造、创新应用的产业发展生态。


为实现这一发展目标,深圳部署了多项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其中,在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工程方面,重点开发激光晶体、特种光纤、变频晶体、高熵合金粉末、梯度材料、复合材料、生物材料和陶瓷型芯材料等,推进增材制造的高频超声检测技术及装备材料、纤维增强材料激光并行制造工艺及装备激光制造基础材料等项目建设,加快提高材料供给水平和能力。推进核心器件产业化建设,重点攻克高性能激光芯片、光调制芯片、高功率光栅、光束整形镜、扫描振镜、超高功率激光切割头、3D打印头、高亮度泵浦源等核心器件,提升关键核心器件研制水平。


作为我国重要的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聚区,深圳已初步形成覆盖材料、器件、软件、设备和应用服务全链条的产业生态体系,在多模块连续光纤激光器、高功率激光切割头、电池焊接装备等产品类别处于国内一流行列。丰富的制造业应用场景,为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遇。


此次出台的行动计划,为深圳加快培育激光与增材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促进产业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转型擘画了路线图。


以下为行动计划全文:



深圳市培育发展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

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制造强市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发展壮大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群,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情况


(一)发展现状。我市是国内重要的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聚区,产业规模、企业数量和有效专利量国内领先,已初步形成覆盖材料、器件、软件、设备和应用服务全链条的产业生态体系,在多模块连续光纤激光器、高功率激光切割头、电池焊接装备等产品类别处于国内一流行列。2021年我市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增加值达到73亿元。


(二)发展机遇。我国在“十三五”期间实施了“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基本形成技术创新体系与产业创新体系融合的良好格局。激光制造装备与增材制造装备在下游应用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我市制造业应用场景丰富,为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遇。


(三)存在问题。一是部分材料和核心零部件对外依存度较高。二是产业大而不强,部分企业以设备整机集成业务为主,处于价值链中低端环节。三是企业梯队结构不完善,亟需培育中坚力量支撑产业持续发展。四是产业应用融合不够紧密,超快激光、高功率激光、增材制造等推广应用有待深化。


二、工作目标


(一)产业规模持续领先。到2025年,产业增加值达到140亿元,新增1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企业。


(二)创新能力稳步提升。到2025年,在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支撑软件、高端器件等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新增1家省级或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10家企业技术中心。


(三)行业应用深度融合。到2025年,围绕3C电子、新能源、新型显示等优势领域,打造一批“激光+”和“3D打印+”智能制造应用示范项目。


(四)产业生态持续优化。到2025年,建成若干检验检测、试验验证、应用研发等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专业展会、高端论坛等行业活动的开展,形成覆盖源头创新、智能制造、创新应用的产业发展生态。


三、重点任务


(一)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积极探索前沿科技领域“揭榜挂帅”等机制,布局共性技术平台和创新载体,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通过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产学研用协同等方式,围绕精密激光智能装备和增材制造高端装备等领域,实施重大装备与关键零部件攻关计划。(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应用示范推广。面向汽车、航空航天等领域开展高端激光装备和增材制造装备应用示范。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积极推动激光智能装备与增材制造装备产业数字化,支持与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融合应用,加速在智能化产线的应用推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产业支撑体系。围绕激光与增材制造企业共性需求,强化优质资源整合,支持建设技术创新联盟、应用研发中心等产业促进机构。鼓励重点企业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和质量体系建设。支持举办国际知名专业展会及高端论坛活动,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强化区域发展统筹规划,发挥各区自身优势,依托骨干企业打造一批激光与增材制造专业园区,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推动形成空间集聚、链条完整、特色鲜明的发展格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点工程


(一)产业基础高级化工程。


1.前瞻布局前沿基础研究。围绕激光与增材制造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激光与材料间的热力耦合作用、配套结构件服役寿命预测、增材制造过程的应力与变形、成形效率、缺陷形成机理等基础理论研究,努力实现重大成果突破。(市科技创新委牵头)


2.加快补齐基础材料短板。实施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应用示范政策,重点开发激光晶体、特种光纤、变频晶体、高熵合金粉末、梯度材料、复合材料、生物材料和陶瓷型芯材料等,推进增材制造的高频超声检测技术及装备材料、纤维增强材料激光并行制造工艺及装备激光制造基础材料等项目建设,加快提高材料供给水平和能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3.攻克基础关键核心器件。推进核心器件产业化建设,重点攻克高性能激光芯片、光调制芯片、高功率光栅、光束整形镜、扫描振镜、超高功率激光切割头、3D打印头、高亮度泵浦源等核心器件,提升关键核心器件研制水平。(市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现基础支撑软件自主可控。实施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政策,支持软件设计企业联合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增材制造建模软件、数据处理软件、工艺分析及工艺智能规划软件、在线检测与监测系统及成型过程智能控制软件的联合攻关,突破基于激光增材制造结构优化设计技术,实现结构件从制造到服役的全生命周期预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二)产业链现代化工程。


1.推动价值链高端化发展。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政策、重大装备与关键零部件专项,提高大功率光纤激光器、高功率固体激光器、超短脉冲激光器、工业化超快(飞秒、皮秒)激光器、光束可调激光器研制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支持企业开展万瓦级大幅面高功率切割、超快激光精细切割等精密激光装备研制,金属/生物等材料的增材制造装备研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促进企业融通发展。鼓励领军企业积极整合国内外技术、人才等产业资源,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围绕基础材料和核心零部件等产业链薄弱环节,引进一批创新型领先企业,培育一批细分优势领域的骨干企业,逐步形成龙头企业引领、骨干企业支撑、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链协同创新模式,构建完整高效的供应链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数字化转型发展。聚焦3C电子、新能源汽车等优势领域,支持建设智能生产线、数字车间和智慧工厂,开展激光与增材制造装备数字化管理、在线故障诊断、预测性维护、产能提升、节能降耗、质量管理等分析应用,打通激光与增材制造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数据渠道,实现数据交换畅通、行业资源共享和生产过程协同,着力培育“研发+生产+供应”的数字化产业链生态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三)支撑体系强化工程。


1.推进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支持建设3D打印制造业创新中心,加快培育激光装备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与行业企业,围绕光电子器件、超快光纤激光器、超短脉冲激光技术等核心器件和前沿技术领域,加快布局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加强与国际、港澳创新资源协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高能级公共平台支撑。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业共建激光与增材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应用研发、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等服务。研究设立国际标准组织,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参与制定激光与增材制造的材料标准、设计标准、工艺标准、装备标准、检测标准、数据标准和服务标准等,推进标准落地实施。支持举办深圳国际激光与智能装备、光电技术博览会等国际展会和高峰论坛。重点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拓展合作伙伴,加强交流合作,打造国际品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人才队伍体系搭建。围绕产业链布局人才链和教育链。引进培育具有国际视野和先进经营管理理念的复合型企业家人才,具备交叉学科知识和掌握核心技术的专家型人才。支持高校、职业院校设立激光与增材制造领域专业,鼓励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联合培养工匠技能型人才,形成融合创新的良好发展态势。(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应用示范融合工程。


1.3C电子领域应用示范。瞄准PCBA(印刷电路板装配)制造、硬脆性材料和薄金属加工及检测等需求,突破超快激光高速高精度玻璃通孔、柔性电路板超高速高精度紫外激光打孔等关键技术,研制大型薄壁构件激光焊接装备、透明硬脆材料赋码加工与识别追踪设备、紫外皮秒激光高精度片式电阻修阻系统等,开展蓝宝石、陶瓷、玻璃等硬脆性材料加工应用示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新型显示领域应用示范。瞄准TFT-LCD(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OLED(有机发光半导体)、Mini-LED(发光二极管显示器)、Micro-LED(次毫米发光二极管)面板切割、剥离等需求,优化自动定位切割等加工工艺,研制超短脉冲激光柔性OLED大板分切智能装备,开展大尺寸TFT-LCD、OLED基板剥离及面板超快激光切割应用示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新能源领域应用示范。依托新能源动力电池智能制造装备生产线等示范项目建设,瞄准新能源整车制造和光伏等清洁能源发展需求,支持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车身焊接、锂离子动力电池焊接和清洗、TOPCon(隧穿氧化层钝化接触太阳能电池)、HJT(异质结电池片)等高效光伏电池设备应用示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空间布局


在前海布局研发设计环节,在宝安区、龙华区、坪山区布局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环节。以宝安区为核心承载区,汇集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链重点企业,打造覆盖全产业链条的集聚区。支持龙华区加快孕育一批重点企业,形成特色激光器和激光设备集聚区。支持坪山区做强深圳市3D打印制造业创新中心,发挥潜在空间优势,集聚整合激光与增材制造资源,打造成为重要集聚区。(前海管理局,宝安区政府、龙华区政府、坪山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调和市区联动,加大对产业、重点企业的运行监测与跟踪服务力度,并推动解决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集群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加强与行业组织协同,成立激光与增材制造领域行业联盟,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策保障。建立适应和促进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体系,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力度,实施“三首”工程。支持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促进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支持。加大支持力度,支持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园区、重大平台建设,促进产业发展壮大。设立高端装备产业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项目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激光与增材制造企业上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人才培育。加大人才引进政策对激光与增材制造产业的支持力度,引进一批“高精尖缺”创新人才和团队。鼓励高校院所加强机械、材料、软件、光学、信息技术等学科建设,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型技术和管理人才。(市人才工作局,市教育局、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 : 激光制造网 发布时间 : 2022-06-08

重磅:专精特新认定标准全国统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办法》,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优质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基础力量,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坚强支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我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中,将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列为九大工程之首。目前,已累计培育“小巨人”企业4762家,带动各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4.8万多家。


培育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也面临标准不统一、服务不精准、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比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但创新型中小企业因为缺少评价标准,目前各地都在探索,概念认识上存在差异;再如,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各成体系,不利于培育工作的持续开展。为进一步提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和精准化水平,我部在前期开展培育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


《办法》不仅对评价认定工作进行规范,更对培育管理提出了系统性要求。优质中小企业的三个梯度,层次分明、相互衔接,既有利于不同层次的企业看清差距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也有助于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高服务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满意度。开展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绝不仅仅是认定一批优质企业,更重要的是通过培育服务、引导带动,引领广大中小企业坚持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正文共五章,第一章总则,提出了制定依据、概念和定义、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目标等内容。第二章评价和认定,明确了评价和认定工作原则、标准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第三章动态管理,提出了管理原则和企业信息更新要求,以及有效期、违法违规和举报受理等管理要求。第四章培育扶持,提出了梯度培育的原则、内容和方式。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实施日期等。


《办法》明确了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评价或认定标准,以附件形式发布。其中,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6个指标,满分100分,企业得分达到60分以上即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标准。考虑创新型中小企业是优质企业培育的广泛基础,标准设置不宜过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包括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研发费用总额、研发强度、营业收入等基本条件,并从专、精、特、新四方面设置13个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企业得分达到60分以上即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标准。考虑到各地企业发展水平差异,在坚持全国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留有15分“特色指标”由各省结合本地特色进行设置,既确保企业水平总体上大致相当,又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围绕专、精、特、新以及产业链配套、主导产品共六个方面,分别提出定量和定性指标,考虑“小巨人”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排头兵,被认定企业需满足全部指标要求。


同时,为避免一些创新能力突出、产业链作用突出的企业,因为“偏科”无法通过,我们通过设置直通车的方式,对这类企业进行了适度倾斜。


三、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的三个层次,三者相互衔接、共同构成梯度培育体系。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培育目标是100万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培育目标是10万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培育目标是1万家左右。


一棵幼苗成长为参天大树不可能一蹴而就,三类企业代表了优质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在评价或认定标准的设置上,也体现了这一思路。我们希望初创中小企业能够沿着这样一个梯度去发展,脚踏实地、聚焦主业、砥砺奋进、开拓创新;我们也希望经过若干年的持续培育,这些优质中小企业里能够有一大批企业成长为国内国际知名企业,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四、是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申报?


我们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不区分所有制,都可以申报。但是,作为优质中小企业还必须满足一些基本要求,比如: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等等。


在产业导向上,培育工作以制造业企业、制造业和信息化相融合的企业为主,突出产业链属性,重点鼓励位于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核心领域的企业,有一些比如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娱乐业等,暂不列为我们培育的对象。同时,我们也会加强动态管理,如果发现已被认定的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数据造假的,坚决取消认定。


五、企业怎么参与评价和申请?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申请,坚持企业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将于2022年8月1日文件正式实施前开放)参与自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就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出台实施细则,具体参与评价和申请的流程请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为准。我部每年将印发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具体申请流程请关注我部通知,2022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将于6月上中旬启动。


特别强调的是,我部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评价认定相关的培训、咨询、辅助申报工作,企业只需按要求如实填报提交相关材料即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任何特殊捷径。


六、如何开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


企业发展的关键是企业自身。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以内因为主、外因为辅,核心还是依靠企业不断增强内生动力,坚持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政府和社会力量做好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服务支持等工作,共同形成培育工作合力。


在培育工作中,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需要政府、社会、市场三方共同发力。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以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为原则,健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扶持政策,完善服务体系建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发挥自身优势,在政策宣传、技术服务、法律援助等方面,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市场化服务机构是专业化服务的主力,按梯度培育优质中小企业,有助于提升市场化服务的精准性,提高企业的获得感。我们也希望各类市场化服务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规则基础上,能够理性、务实地支持这些优质中小企业,陪伴企业共同成长。


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重点在“培育”二字,培育的功夫下准了、下足了,优质中小企业自然会更多涌现出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引导各类服务机构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的服务帮扶力度,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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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 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 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由创新 型中小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三 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 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 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 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 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 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 (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 限制或淘汰类, 同时近三年未发生 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 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 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 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 准服务。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 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标准负责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 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 本办法制定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细则负责本 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 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 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 “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 间,努力在全国推动培育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https://zjtx.miit.gov.cn/ 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搭建优质中小 企业数据库。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 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 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 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  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 准服务进一步落实 “放管服”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 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八条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 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 “谁推荐谁把关 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并适时更新创新型中小企业 评价标准( 附件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2)和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 )。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 本地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 培育平台参与自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 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 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 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 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 示。公示无异议的, 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 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 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 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 由工业和信 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 定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 “小巨 人”企业推荐工作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 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每次到期后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 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  30 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和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 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应在发生变化后的 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 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 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由省级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 认定。对于未在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 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和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 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 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 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 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 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 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 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 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 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 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 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 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 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 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 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 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 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 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 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 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   日起实施 日前 已被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办法执

 

 附件:

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 1】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  20 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 15 分), 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 )。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 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 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 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

A. 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  自主研发的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15分)

C.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10


D. 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  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5%以上(20分)

B. 3%-5% 15

C. 2%-3% 10

D. 1%-2%5分)

E. 1%以下(0分)

 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 15%以上(20分)

B. 10%- 15% 15

C. 5%- 10% 10

D. 0%-5%5分)

E. 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 55%以下( 10

B. 55%-75%5

D. 75%以上(0分)

 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10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20分)

A. 70%以上(20分)

B. 60%-70% 15

C. 55%-60% 10

D. 50%-55%5

E. 50%以下(0



【附件 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年以上。

 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 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但近 年内新增股权融 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 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

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 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 “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强企业组名单

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

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专业化指标(满分 25 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 分)

A. 80%以上(分)

B. 70%-80%分)

C. 60%-70% 分)

D. 60%以下(分)

2.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 10 分)

A. 10%以上( 10 分)

B. 8%- 10%

C. 6%-8%

D. 4%-6%

E. 0%-4%分)

F. 0%以下(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 5 分)

每满年得 分,最高不超过 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 5 分)

A.  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 “补短板”“ 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

B.  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 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分)

C.  不属于以上情况(


 精细化指标(满分 25 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 5 分)

A.  三级以上(5  分)

B.  二级(

C.  一级(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A.  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 ISO9001 等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C.  拥有自主品牌

D.  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 10 分)

A. 10%以上( 10 分)

B. 8%- 10%

C. 6%-8%

D. 4%-6%

E. 2%-4%分)

F. 2%以下(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 5 分)

A. 50%以下(分)

B. 50%-60%分)

C. 60%-70% 分)

D.70%以上(分)

(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 15 分)

9.地方特色指标。 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 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自主设定 1-3 个指标进行评价 (满分 15 

(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 35 分)

10. 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 满分 10 

A.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 10

B.  自主研发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 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  无(0分)

11.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 10 分)

A.  研发费用总额 500 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在 10%以上( 10 

B.  研发费用总额 400-5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在 8%- 10%

C.  研发费用总额 300-4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在 6%-8%分)

D.  研发费用总额 200-3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在 4%-6%分)

E.  研发费用总额 100-2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 入总额比重在 3%-4%分)

F.  不属于以上情况(分)

12.上年度研发人员占 比(满分 5 

A. 20%以上(分)

B. 10%-20%分)

C. 5%- 10% 

D. 5%以下(分)

13.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 10 分)

A.  国家级( 10 

B.  省级(

C.  市级(分)

D.  市级以下(分)

E.  未建立研发机构(分)



【附件 3】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 链、 品六个方面指标。

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 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  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70%,近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5%

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 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 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 管理等环节,至少 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 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  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

 70%

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 占有率达到 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 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亿元以上的企业,近 年研 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3%;上年度营业 收入总额在 5000 万元— 亿元的企业 年研发费用总额 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 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 3000 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 50%以上。

2. 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 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 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 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类知识产权,且实际 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 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  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 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 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 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附件 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  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 以企业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 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所称“  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 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 年的 知识产权)。

 所称“ Ⅰ 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  Ⅰ 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 G20 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 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 10 年的  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 Ⅰ 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 Ⅰ 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 “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 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 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 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 “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 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 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 “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 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 环境保 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 给投资人 以增资扩股( 出让股权不超过 30%)的方式引进新 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所称 “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 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或者《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相关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 “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

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50%

(十一)所称 “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 10% 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 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 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 以及国 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 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 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查询结果为准所称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  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 强、50 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 2021 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来源 : 工信部 发布时间 : 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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