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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征集2016-2019年度中荷战略科学联盟计划项目建议的通知

国科发外〔2015〕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5年12月1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荷兰皇家科学院关于中荷战略科学联盟计划的工作计划》(有效期2016年-2019年),现征集2016-2019年度中荷战略科学联盟计划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情况及任务目标
  为落实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促进和支持双边实质的基础性和战略性研究合作,根据2011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关于科学合作与交流的谅解备忘录》,中国科技部与荷兰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发起并支持中荷战略科学联盟计划,荷兰皇家科学院是该项计划荷方的执行机构。该计划是一项多阶段的研究计划,现将进入第四阶段即战略科学联盟阶段。中荷双方就合作方式、领域、资助额度等达成一致意见。该计划不再采用前期阶段的封闭式竞争机制(前一阶段参与者竞争进入下一阶段,参与者数量随计划阶段的展开而递减),而是向已有合作基础的中荷科研合作团队开放。
  此次征集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旨在支持双边高校、科研院所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就共同感兴趣并能使双方受益的课题开展合作研发。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同外方合作伙伴开展实质性合作。提出的项目建议需具备战略性和创新性,双方政府机构将对具有可持续性的、能推动所在领域科学发展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
  根据前述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双方政府共识,确定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如下:
  (一)材料科学。
  (二)生物技术和药物研究。
  (三)环境科学。
  双方将在以上每个领域各支持一个项目,共支持三个项目。
  三、项目建议的撰写和提交
  (一)编写要求。
  1. 对中外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要求。
  (1)中外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需分别向中外方政府部门提交同一项目建议书,单方申报无效。
  (2)中方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合作基础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3)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根据对等原则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双方应当在经费、材料与人员投入方面体现对等原则。对项目建议研究立项时将优先考虑外方合作单位提供书面出资证明或出资承诺的项目。
  (4)多个国内机构联合申报的,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由该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方与接收项目经费的工作,包括:协调科研活动、与外方进行协调沟通、按要求提供项目的报告材料、明确各参与机构分工、管理和分配给各参与机构从科技部所得的项目经费。企业或社会机构也可参与项目,但不能使用从科技部所得的项目经费。如有其它中方合作伙伴,应在项目建议书中体现所有中方合作伙伴的贡献与资金、物质的投入。
  (5)项目建议提出单位应当与其所提出的项目建议书的目标具有相关性,该项目应当在申报单位总体科研发展规划中具有重要地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合作研究环境,包括与该项目相适应的科研设备、科研能力与研究领域等。
  (6)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说明已有的合作,阐述双方合作的互补性,已有的联合出版物、联合培养人才、共享基础设施等。
  (7)同等条件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
  2. 关于对项目建议书中参与人员的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3. 知识产权要求。
  (1)项目建议中,应包含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的章节,应注意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维护中方利益。
  (2)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其中必须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否则,双方须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
  4. 其它要求。
  (1)根据双方政府部门共识,要求项目合作研究内容应有较高的创新性、可行性和连续性,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有良好的影响。
  (2)凡此次提交项目建议的单位,不得一题多报、项目打包或申请重复资助。
  (二)经费及期限。
  1. 单项项目经费上限、其它条件。
  根据双方政府部门共识,项目建议中提出的经费需求应满足以下原则:每个项目4年执行期内申请中方财政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每年拨付的财政经费不超过300万人民币)。中方申请单位请根据本通知申请中方经费,外方申请单位请根据外方的项目征集通知向荷兰皇家科学院申请外方经费。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4年。
  (三)项目建议提交方式。
  1. 项目建议书需通过上一级组织推荐部门提交。组织推荐部门指项目建议的报送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科技厅(委、局),或申请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部门主管司局。
  2. 请按照项目建议书附件格式及要求填写,请勿更改原始文件的格式或另行制作文件填写。中方提交的项目建议基本信息必须与外方合作伙伴申报内容一致。
  3. 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统一填报。网络填报的受理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17时整(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
  网上填报提交后,请于2016年2月10日前(包括2月10日,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组织推荐部门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4份)、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项目建议书(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4份)寄送至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请不要现场报送。
  四、联系方式
  (一)政策咨询:
  中方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欧洲处 张冷炀
  电话:+86 10 58881353
  电子邮箱:hzs_ozc@most.cn
  荷方
  联系人:Annemarie Montulet
  电话:+31 20 5510796
  电子邮件:annemarie.montulet@knaw.nl 
  荷方项目征集指南发布网站:www.knaw.nl/china/psa 
  (二)项目建议受理: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欧洲处 夏欢欢、戴乐
  电话:+86 10 68513370、68598075
  电子邮箱:dongkq@cstec.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邮编:100045

 科 技 部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

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doc

项目建议书.doc



发布时间 : 2017-11-25

关于报送973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5年度总结的通知

各有关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依托部门:

    按照《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973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应于每年年底前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按规定向科技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项目年度总结应在课题总结的基础上,形成以下文件:

    1.《项目年度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

    2.《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数据统计表》(格式见附件2)

    请各项目首席科学家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数据统计表》的相关数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program.most.gov.cn)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纸质版文件一式3份经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盖章后,分别报送项目依托部门(1份)和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2份,可邮寄)。今年结题验收和中期评估的项目可以不报送纸质版年度总结报告。

    联系人:杨岸夫 于笑潇  李霄

    电  话:010-58881072、58881073、58881039

    传  真:010-58881077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

    邮  编:100862   

  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17日                                    

附件:

973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年度总结报告编写提纲.doc

973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数据统计表.doc



发布时间 : 2017-11-25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国发64号文件)明确规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向事关国计民生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的方式组织实施,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是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围绕解决当前国家发展面临的瓶颈和突出问题、以目标为导向的重大项目群。重点专项下设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特点可设任务(课题),指南以项目形式进行征集。按照国发64号文件关于先期启动5-10个试点专项的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凝练形成了“干细胞及转化研究”、“数字诊疗装备研发”、“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新能源汽车”、“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七大农作物育种”6个试点专项,已经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以下简称“特邀咨评委”)和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将“干细胞及转化研究”等6个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并附上各试点专项的指南编制专家名单,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限推荐与其有行政隶属或者人事管理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限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限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
  二、申请资格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1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当年不超过60周岁(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对于部分试点专项设立的青年项目,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当年不超过40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项目或青年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均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3.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限申报一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项目;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个;改革前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到2016年6月底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4.特邀咨评委委员及参与6个试点专项咨询评议的专家,不能申报本人参与咨询和论证过的试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参与试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试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5.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试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6.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7.对于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请详见各试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参与人员承担改革前科技计划在研项目和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科技部将组织对项目申报人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违反以上规定者,取消申报项目,并纳入诚信记录。
  三、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请组织申报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书具体格式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网络填报的受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8:00至2016年1月4日17:00。其中,“干细胞及转化研究”试点专项申报工作有特殊要求,请详见该专项的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
http://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most.cn。
  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参考往年推荐规模,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的审核把关,并出具推荐函。
  请各推荐单位于2016年1月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网上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2份)及光盘(Excel格式)寄送科技部信息中心。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木樨地茂林居18号写字楼,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处,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王楠,010-88654074。
  3.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各申报单位于2016年1月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书(网上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2份),寄送承担项目所属试点专项管理的专业机构。各专业机构寄送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1)“干细胞及转化研究”试点专项: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88225198;010-88225196。
  “数字诊疗装备研发”试点专项: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88225128;010-88225138。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邮编:100039。
  (2)“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试点专项: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10-58884866;010-58884865。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邮编:100038。
  (3)“新能源汽车”试点专项: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88375474;010-68343411。
  寄送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一号9号楼,邮编:100044。
  (4)“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试点专项: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59199379。
  寄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邮编:100122。
  (5)“七大农作物育种”试点专项: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咨询电话:010-68511832;010-68598087。
  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邮编:100045。


                                                                              科 技 部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

“数字诊疗装备研发”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doc

“干细胞及转化研究”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doc

“新能源汽车”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doc

“新能源汽车”试点专项形式审查条件要求.doc

“干细胞及转化研究”试点专项形式审查条件要求.doc

“数字诊疗装备研发”试点专项形式审查条件要求.doc










发布时间 : 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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