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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2018年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知识产权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办法(修订)》(东府〔201620号),经企业申报、市镇两级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程序,现决定认定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为2018年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名单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2018613

 

(联系人:知识产权促进科吴城;电话:22831346

 

附件

 

2018年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名单

 

1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

2     东莞市奥能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3     东莞市瀛通电线有限公司

4     东莞东阳光科研发有限公司

5     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6     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

7     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8     东莞市景瑜实业有限公司

9     广东大族粤铭激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    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11    必诺机械(东莞)有限公司

12    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

13    龙正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4    东莞市德瑞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15    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6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    东莞广泽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18    广东迅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    安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1    东莞市爱玛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22    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23    东莞市凯华电子有限公司

24    东莞市盛雄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25    东莞崧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6    东莞市广业电子有限公司

27    东莞东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8    东莞市创明电池技术有限公司

29    东莞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30    广东亿鑫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 2018-06-20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申报指南建议的通知


粤科函基字〔2018〕10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以下简称“广东联合基金”)工作,现征集2019年度广东联合基金申报指南建议。

  2019年度广东联合基金实施内容,应结合国家战略发展需求和重大专项实施方向,针对广东省及周边区域经济社会、科技战略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突出重大基础科学和应用基础科学问题,围绕资源与环境、农业、管理等领域,体现价值导向和应用目标导向,提出建议。2019年度广东联合基金设“联合集成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2类,相关要求如下:

  一、联合集成项目

  (一) 请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要求进行建议。

  (二) 指南涵盖主要内容。

  1.项目的立项依据和必要性(经过“集成项目”的支持,有望在解决核心科学问题方面取得突破)。

  2.项目的科学目标、核心科学问题、围绕解决核心科学问题拟开展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建议研究方案(科学目标明确集中,所凝练的核心科学问题具有基础性和前沿性,学科交叉性强)。

  3.预期可能取得的突破性进展。

  4.国内已有的工作基础及在国际上所处的位置,研究队伍状况(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积累和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的研究队伍,有一批在国际上有影响的科研带头人)。

  5.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他项目、国家和省其他计划的关系。

  (三) 指南申请要求。

  1.“联合集成项目”只受理整体申请,要分别撰写项目申请书和课题申请书,注意项目各课题之间的有机联系,不受理针对某个项目指南的部分研究内容或一个课题的申请。

  2.各课题的设置要体现完成项目的关联性和整体性,体现交叉学科的联合攻关,多主体的协同创新。

  3.每个项目整体申请课题设置不超过5个,合作研究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个;项目主持人必须是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课题之间应当有机联系并体现学科交叉。

  4.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3)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均不能作为申请人(即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

  二、重点支持项目

  (一) 请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层次进行建议。

  (二) 指南建议应避免与近几年广东联合基金已支持的内容相同。

  三、报送要求

  (一) 省内的指南建议由依托单位统一报送,省外的由外省科技厅或相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报送,不受理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指南建议。

  (二) 指南建议汇总清单表和指南建议表的电子版于2018年6月8日12:00前发送至联系人邮箱。纸质材料请于2018年6月12日12:00前提交到(或快递至)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一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邮 编:510033
  联系人:段依竺,020-83163335
  邮 箱:duanyizhugdte.cn

  附件:公函模板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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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8-06-06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的通知


粤科函社农字〔2018〕1010号

各高校、科研院所,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探索落实党的十九大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有关部署,加快节能与低碳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低碳产业发展,科技部组织开展第三批《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清单》编制,根据科技部相关工作部署,我厅负责广东省内的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征集及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技术成果征集条件

   1.符合国家已经颁布的产业政策,节能或减少碳排放效果明显,可进行市场化推广。国家主体科技计划(指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成果优先推荐。

   2.行业技术普及率小于10%,具有较大市场应用前景。

   3.技术知识产权明晰,技术风险可控,技术经济性突出。

   4.已有示范工程,或中试运行表现稳定且示范工程在建。

   5.尚未被已发布的相关国家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目录收录。

   二、组织申报要求

   1.请各高校、科研院所和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组织推荐相关技术持有单位申报,并请提醒申报单位注意避免在省科技厅和国家行业协会重复申报。

   2.申报单位填写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及时报送到推荐单位汇总。

   3.各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出具推荐函(格式见附件2),并于2018年6月15日前汇总申报材料报送到省环保产业协会。

   4.省科技厅将按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推荐到科技部。

   三、申报材料寄送要求

   1.申报材料打印纸质版3份、刻录光盘1份,由推荐单位出具推荐函统一寄送至: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8C室,省环保产业协会 张创荣(收),邮编510045。

   2.申报材料及推荐函电子版发至邮箱:98742032qq.com。

   四、联系人及电话

   1.省环保产业协会 张创荣,020-83517493、83549912(传真)

   2.省科技厅社农处 陈毓君,020-83163904

   附件:1.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申报书(格式)

      2.推荐函(格式)

  

   省科技厅

   2018年5月23日



发布时间 : 2018-05-28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规〔201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修订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6年12月26日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至第五章适用于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第六章适用于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以下简称配套奖励)的申请、审核、公示、授奖等活动。

市科学技术奖的专利奖和标准奖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知识产权部门)另行制定;市科学技术奖的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审核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是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并且项目的主要工作在深圳市内完成;申请主体是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或者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并且是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

第五条  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且项目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机关单位或者机关工作人员;

(三)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完成未满2年;

(四)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项目;

(五)已获奖项目未在原理、工艺、结构、功能等核心内容取得实质性突破;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七)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八)申请主体近5年内接受过刑事处罚,或正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近3 年内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接受过行政处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市长奖授予在建设国家创新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享有较高知名度。

第八条  市长奖申请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提名产生,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应当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发现或者发明,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并得到广泛正面引用,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申请人应当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创建、发展起关键性作用,在企业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形成独特经验和方法。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应当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显著增长,并在行业内名列前茅;

3.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在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其主要论著为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首次发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原始性创新明显,提出了新的概念、发展了新的理论、创造了新的方法,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科学结论得到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技术发明”是指依法拥有的发明专利权。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软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上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在技术思路、理论、原理或者方法上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参数、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其中,科学技术普及项目限于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和科普音像制品,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学历教育教材或培训教材等。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在深圳市内建设,有国家、省或者市发改部门立项批文以及建设、质检、环保、消防等验收合格文件。项目应当正式运营2年以上,且在运营过程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及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组织专家进行分组评审。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每个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

第二十五条  评审程序分初评与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两个阶段。对申报数量较少的专业或者类别,可以直接进入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初评由专家组以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定量评价方法产生初评意见。专家组成员对每一项目进行独立评分,专家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初评阶段得分。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初评阶段得分进行排序,并确定进入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的名单。

第二十八条  在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阶段,专家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情况进行评分,并做出定性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在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现场考察或者集中答辩评审阶段评审结果进行排序,并确定拟奖名单。

第四章 公示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拟奖名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并签署真实姓名;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天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查无违规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名单报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有异议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授奖

第三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其中,一等奖授奖数不超过其单项授奖数30%

第三十五条  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四类奖项奖金标准如下:

(一)市长奖每名300万元;

(二)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

(三)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

(四)科技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类和重大工程类项目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社会公益类项目一等奖奖金50万元,二等奖奖金30万元。

第六章 配套奖励

第三十六条  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每年审核一次。

第三十七条  申请配套奖励的,应当是上两个年度的获奖单位(个人)。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可以分别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组织核查和审定异议项目。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材料参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天进行核查。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对异议成立的项目,取消拟奖资格。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配套奖励名单,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奖励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  配套奖励每年授奖数不限。

配套奖励奖金标准如下: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名1000万元;

(二)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每名300万元;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每名200万元,二等奖前3名的每名100万元,二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60万元;

(四)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名500万元;

(五)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20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每名100万元;

(六)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前3名的每名6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非前3名的每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发布年度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配套奖励的申请指南。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1月14日发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pdf



发布时间 : 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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