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申报指南建议的通知
粤科函基字〔2018〕10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以下简称“广东联合基金”)工作,现征集2019年度广东联合基金申报指南建议。 2019年度广东联合基金实施内容,应结合国家战略发展需求和重大专项实施方向,针对广东省及周边区域经济社会、科技战略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突出重大基础科学和应用基础科学问题,围绕资源与环境、农业、管理等领域,体现价值导向和应用目标导向,提出建议。2019年度广东联合基金设“联合集成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2类,相关要求如下: 一、联合集成项目 (一) 请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要求进行建议。 (二) 指南涵盖主要内容。 1.项目的立项依据和必要性(经过“集成项目”的支持,有望在解决核心科学问题方面取得突破)。 2.项目的科学目标、核心科学问题、围绕解决核心科学问题拟开展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建议研究方案(科学目标明确集中,所凝练的核心科学问题具有基础性和前沿性,学科交叉性强)。 3.预期可能取得的突破性进展。 4.国内已有的工作基础及在国际上所处的位置,研究队伍状况(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积累和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的研究队伍,有一批在国际上有影响的科研带头人)。 5.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他项目、国家和省其他计划的关系。 (三) 指南申请要求。 1.“联合集成项目”只受理整体申请,要分别撰写项目申请书和课题申请书,注意项目各课题之间的有机联系,不受理针对某个项目指南的部分研究内容或一个课题的申请。 2.各课题的设置要体现完成项目的关联性和整体性,体现交叉学科的联合攻关,多主体的协同创新。 3.每个项目整体申请课题设置不超过5个,合作研究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个;项目主持人必须是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课题之间应当有机联系并体现学科交叉。 4.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3)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均不能作为申请人(即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 二、重点支持项目 (一) 请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层次进行建议。 (二) 指南建议应避免与近几年广东联合基金已支持的内容相同。 三、报送要求 (一) 省内的指南建议由依托单位统一报送,省外的由外省科技厅或相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报送,不受理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指南建议。 (二) 指南建议汇总清单表和指南建议表的电子版于2018年6月8日12:00前发送至联系人邮箱。纸质材料请于2018年6月12日12:00前提交到(或快递至)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一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邮 编:510033 附件:公函模板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
【关闭】 |
发布时间 : 2018-06-06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8年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部分滚动支持类)项目计划的公示
粤科公示〔2018〕15号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拟安排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部分滚动支持类)项目计划,包括:2017年立项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创新领域稳定性支持类项目2018年度滚动支持项目43项,拟安排资金5162万元;2016、2017年度省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广东科技决策智库滚动支持项目7项,拟安排资金900万元。共50项,合计6062万元,现在予以公示。公示期自6月4~10日,共7天。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反映公示名单的情况和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联系人:省科技厅规划财务处 司圣奇 传 真:020-83548567 附件:2018年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部分滚动支持类)项目公示表
|
【关闭】 |
发布时间 : 2018-06-06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中国—匈牙利科技合作委员会例会交流项目的通知
粤科函合字〔2018〕752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征集中国—匈牙利科技合作委员会例会交流项目的通知(附件1)。请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单位于5月25日16:30前按照要求将《政府间科技例会交流项目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件2)、与外方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一式2份报送至广东省科技合作研究促进中心(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广东国际科技中心401室)。逾期将不予审核推荐。
联系电话:020-83561424、83163867
科技部链接:http://www.most.gov.cn/tztg/201804/t20180417_139142.htm
附件:1.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征集中国—匈牙利科技合作委员会例会交流项目的通知
2.科技例会交流项目申请表
3.项目基本信息表
省科技厅
2018年4月25日
发布时间 : 2018-04-28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规〔201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日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一、认定内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
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
(二)《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三、认定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认定。
四、认定条件
(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包括: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等。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企业正常经营,近2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提供通过该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上年度财务报表(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免交)、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深圳市财政委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上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离岸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和明细、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
(四)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论述,包括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及其对企业增值服务的评价等;
(五)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总和占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验原件);
(七)企业员工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
(八)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九)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验原件);
(十)企业可提供有关国家、组织认证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如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认定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认定证书、IT服务管理认定证书、信息安全管理认定证书、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认定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人力资源能力认证证书)(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5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六、申请表格
《企业注册登记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申报系统内)。
七、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三条第2点。
八、认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认定后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三条。
九、认定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审定——社会公示——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网”和市科技创新委网站公示认定结果——市科技创新委颁发认定证书。
十、认定时限
每年2次集中受理认定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
依据:《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第三条第(一)项。
十一、认定文件及有效期限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3年。
申请人应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认定证书到期自动失效。复审程序参照认定程序。
依据:《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十二、认定的法律效力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申请人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依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一条、第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的,本办法的相关内容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附件:
发布时间 : 2017-11-25